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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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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普通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本市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上所称普通高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教委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委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校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兵办”)负责组织各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七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八条 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第十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审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十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相关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市教委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各相关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本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六条  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十七条  获得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八条 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为每年1000名。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提出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在名额分配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第十九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审定的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二十条 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十一条 各相关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市教委于11月30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二十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在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基础上,本市每年再增加2000个名额。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在分配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八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审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相关高校组织实施。各相关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市教委。各相关高校在开展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各相关高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市教委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三十七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在分配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十九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审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分别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下达相关高校。

第四十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相关高校组织实施。各相关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市教委各相关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四十五条 各相关高校应按月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四十六条 各相关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十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高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在分配名额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五十一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十二条 各相关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各相关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相关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各相关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五十六条 各相关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五十七条 各相关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各相关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各相关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十条 各相关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相关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后,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六十一条 各相关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用于激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地方普通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普通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六十五条 地方普通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地方普通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十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十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十九条 地方普通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七十条 地方普通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地方普通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十五条 地方普通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地方普通高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第七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地方普通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十九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审定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十条 各相关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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