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旅游高品质发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3号)的工作要求,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身旅游业大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结合本市文化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根据全市文化旅游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安排。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从营造旅游业发展环境、激发旅游消费潜力出发,重点支持纳入上海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支持对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项目。
第五条(使用范围)
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促进项目
支持符合本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按有关规定配套支持本市获得国家各类旅游发展促进资金的项目。
(二)支持城市形象提升项目
支持本市旅游景区提质扩容、培育增加优质旅游消费供给、入境旅游环境提升、旅游标准化建设等项目。
(三)支持旅游公益设施项目
支持旅游消费便捷服务、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旅游便民惠民服务、游客安全保障设施建设等项目。
(四)支持本市重大旅游活动项目
支持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确定需要支持的本市重大旅游活动等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同一项目可任选一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资助额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30%,且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且贷款贴息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预算编制)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指南发布)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有关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单位应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二)申报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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