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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水务规范〔2020〕2号
各区水务(海洋)局(管委会)、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关于《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2019年12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2月18日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水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当事人)
本细则所称当事人是指违反有关水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务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
(二)过罚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程序正当;
(五)综合考量。
第五条(裁量基准构建)
实施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要素,以认定违法行为的关键性要素为主要标准构建裁量基准,并分档次细化相应的罚款幅度。
第六条(从重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在三年内第二次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在同一水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收到监督措施文书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妨碍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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