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科规〔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本市技术交易场所行为,推动技术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根据《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19〕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技术交易场所管理细则》。请遵照执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4月18日
上海市技术交易场所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本市技术交易场所行为,推动技术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19〕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技术交易场所从事技术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技术交易包括以下交易活动:以技术为核心的权益交易,交易标的涵盖技术成果与技术服务,交易方式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本细则所称技术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技术服务是指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技术交易场所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组织开展技术交易的交易场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实行自律管理、从事技术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公司制市场组织。
第四条 在技术交易场所从事技术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作为本市技术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技术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及变更审批(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上海市金融稳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上海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本市技术交易场所除符合《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拟申请的交易品种,原则上不得与本市已获批的技术交易场所正常交易的交易品种相互重复。
第七条 在本市新设立技术交易场所,申请人应当按照《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完成筹建工作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交易场所经营活动。市科委受理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评估意见并就拟批准设立事项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申请方须持批复文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 技术交易场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由市科委受理并提出评估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交易场所分立或合并;
(五)对其设立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技术交易场所变更交易品种、交易模式、交易规则、主要股东,报市科委同意。市科委同意的,出具同意意见并抄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技术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委备案,并抄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变更企业类型;
(四)修改章程、风险控制制度等管理制度;
(五)对外开展合作经营;
(六)市科委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条 技术交易场所拟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科委报告,并及时通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确定退出方案,在媒体上公示退出公告及处置方案,妥善处理投资者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的退出方案报送市科委进行审查,并由市科委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技术交易场所解散,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媒体发布公告。
技术交易场所因破产而终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章 业务职能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管,严格防范风险,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以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繁荣技术市场为宗旨,科学设计自身业务模式。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品种、交易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制定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交易规则;建立与所从事交易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依法制定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和纠纷解决制度等,为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本市技术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技术交易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与技术交易有关的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
(二)对技术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交易程序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完成技术交易条件的,由技术交易场所为交易参与方出具交易鉴证凭证;
(三)发布市场交易信息;
(四)为技术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其他市场服务;
(五)制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对技术服务机构在本所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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