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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沪应急行规〔2020〕4号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

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已经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于2020年3月26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

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要求,妥善处理优化营商环境和坚守安全底线的关系,推动精准指导服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市范围内最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原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依法纳入“黑名单”或者联合惩戒对象的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适用本规则。

三、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行为危险性不大、整改及时、社会危害性小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正确、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下列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后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已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工贸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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