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为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 承租上述主体上海地区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条规定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的上海地区自有经营性房产,用以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由房产所属本市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免除两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各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3、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有企业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本市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
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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