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3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22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共同制订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附件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
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3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2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缴、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中心城区非营业性客车(包括个人、单位)额度实行投标拍卖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以下简称拍卖收入),是指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扣除摩转汽额度拍卖成交价款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
本办法所称摩转汽额度拍卖成交价款,是指个人或单位将其持有的摩托车转客车额度委托拍卖人统一拍卖,并由拍卖人按照以下标准向其支付的成交资金。
(一)个人摩转汽额度拍卖成交价款为当月个人场额度拍卖的平均成交价款;
(二)单位摩转汽额度拍卖成交价款为当月单位场额度拍卖平均成交价款的一半。
本办法所称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成交价款,是指个人或单位将其持有的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委托拍卖人统一拍卖,并由拍卖人按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的平均成交价款(分别按个人场、单位场)向其支付的成交资金。
本办法所称拍卖人,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从事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竞拍的拍卖机构。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竞拍后取得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个人和单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是拍卖收入资金收缴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拍卖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拍卖收入的使用,以及拍卖收入收缴中使用的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和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是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办法和其他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工作。
第二章 资 金 管 理
第五条(管理方式)
拍卖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及时缴入市级国库(以下简称国库)管理。
第六条 (账户设置)
拍卖人应当设立非营业性客车额度退付备用金专户,专门用于退付个人、单位摩转汽额度和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拍卖成交价款。
第七条(账户管理)
非营业性客车额度退付备用金专户产生的利息属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定期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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