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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试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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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规范〔2020〕8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

试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提升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3号)、《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工作实际,现就浦东新区和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主申报,实行名称登记告知承诺

为解决“起名难”问题,简化名称登记流程,本市已将企业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在企业登记时一并办理,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用、自主申报。在此基础上,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窗通”企业开办服务平台选择自主申报告知承诺制企业名称。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为,扰乱公众秩序和市场秩序。

二、严守底线,明确登记机关审查界限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以及《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进行计算机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告知申请人可能与拟申请企业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单和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强制更名等法律风险。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后,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等情形进行人工审查。

对于已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计算机自动比对的企业名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公众误解等情形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不予登记。

三、稳步推进,实行“一库两制”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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