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跨区域跨层级变更,完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更加便民利民,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迁出变更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迁出变更登记的,由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迁出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
(一)《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决策机构的决议;
(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二、迁入变更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迁入变更登记的,由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
(一)《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入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决策机构的决议;
(三)《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四)章程(一式三份);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六)需要取得执业许可的,需提交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住所变更的,需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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