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19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85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19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86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871元/月,致残二级7351元/月,致残三级6903元/月,致残四级6468元/月。
二、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19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0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4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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