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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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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解决农民建房问题,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大民生工程。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户建房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农民建房的管理,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乡)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宅基地用地标准、申请、分配、使用、流转等审批管理制度。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机制,牵头研究制定宅基地及其农民建房的申请要件和审批流程,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规划资源部门。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布局宅基地,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满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确权发证等相关手续,指导镇(乡)政府编制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做好细化明确本区具体风貌建设要求、推进实施乡村建筑师制度、组织落实向农户推荐通用图纸等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镇(乡)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设的审核批准和具体管理,要建立健全镇级联审联办机制,由镇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会同镇规划、土地、建设等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管理,优化审批流程,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村级组织要在镇(乡)政府指导下,不断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切实维护村民利用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级组织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范围内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书面申请报送镇(乡)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召集村民代表或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村村民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跨村用地调整的,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统一集中受理。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和用地人数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级公示程序是否履行到位等;镇级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建房层数、高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镇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建房图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建筑形态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等。

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报宅基地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由镇(乡)政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合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乡)政府应当在接到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镇(乡)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农户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期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集体建房审批的时限由区政府另行规定。

镇(乡)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批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备案。

三、强化农房建设管理

经批准利用宅基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乡)政府工作负责部门在5日内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农户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免费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或者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施工图纸。

农户建房开工前,应该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施工队伍,签订建房协议,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房过程中,镇(乡)政府应当建立铭牌制度、公示建房基本信息,落实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农户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向镇(乡)政府申请验收。镇(乡)政府在接到农户申请后5日内,由镇(乡)政府工作负责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镇(乡)政府应在15内将验收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规划资源局备案。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户按规划易地实施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3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组织依法收回,并由镇(乡)政府或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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