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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普府规范〔2020〕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5月8日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
为规范本区房屋协议置换行为,加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风险防控,维护房屋协议置换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建房管联〔2018〕8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凡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采取协议置换项目,应该按照相关征收政策法规,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下列项目在完成勘测定界,落实相关资金、房源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相关工作:
(一)有明确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无法实施征收但因安全控制或环保要求必须协议搬迁的房屋;
(三)以完善居民居住使用功能配套、实施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推动城市更新项目或其他公益性项目为目的,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管理单位)
区房管局为本区房屋协议置换指导监管单位,制订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计划,受理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备案,负责房屋协议置换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检查和工作人员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文旅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和保障房屋协议置换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实施主体)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相关单位为本区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负责制订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安置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向指导监管单位提出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申报、安置方案的报备等工作。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本区的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协议置换的意愿征询、房屋协议置换方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管理被置换房屋等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协议置换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实施范围的确定)
指导监管单位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文旅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确定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实施范围,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条(意愿征询)
实施主体组织征询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协议置换意愿;并根据意愿征询情况,启动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制定工作。
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拟实施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内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启动房屋协议置换项目。
第六条(房屋调查登记)
实施主体对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内向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实施主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置换;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置换。
第七条(方案征询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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