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沪府规〔2020〕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或者创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部门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证件一般规定

  第四条(证件功能和类别)

  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海外人才居住证分为主证和随员证。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以申请主证,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员证。

  第五条(载明基本信息)

  海外人才居住证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证件类型及号码、近期照片、签发日期、签发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有效期限)

  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至5年和10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类别、工作资历、有效身份证件、来华工作(就业)许可、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应聘职务等条件,确定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和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工作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以直接办理长期(最长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

  第三章 证件申办

  第七条(申请)

  需要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材料;

  (四)在本市的住所凭证;

  (五)有效的健康状况凭证;

  (六)聘用(劳动)合同;

  (七)工作(就业)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材料。

  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受理窗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核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办理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证件制发)

  海外人才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制证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发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按照市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同步制发电子证,并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电子证与实体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离职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中止手续。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所在单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证件续办)

  证件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续签换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四条(挂失补办)

  实体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注销)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或者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注销其证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08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