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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2020年7月2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
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为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及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测预警系统用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帮助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了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异常信息处置情况,辅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对预警信息的即时核实、及时处置和消警反馈;负责监测预警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第五条 市应急局是全市监测预警系统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辖区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编制监测预警系统操作手册指导各辖区规范使用,定期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动态;负责确定市级监控值守机构,明确监控值守机构工作职责并做好监督指导;负责对接应急管理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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