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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规范〔2020〕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做好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结合前期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市级建设财力1亿元以下、其他领域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制。
二、请项目(法人)单位完成所有单项验收后,填写《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表》(详见附件),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上报或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对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制的项目,请各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发挥好投资效益。
四、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制的项目适时组织抽查,对管理不力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五、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投〔2015〕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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