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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
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助力上海对口帮扶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本市企业、自然人到本市对口帮扶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就业,帮助脱贫致富,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合组〔201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指:上海市企业、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对口帮扶地区实施项目,并在本市对口帮扶地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以下称“项目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项目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的地域范围为上海对口帮扶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克拉玛依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贵州省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和湖北省宜昌市。
第四条 本细则补助的投资项目为:
(一)促进上海对口帮扶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和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
(二)帮助上海对口帮扶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消费扶贫类项目;
(三)带动上海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吸纳就业类项目。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投资主体为上海市企业的,须是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投资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是上海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项目企业须诚信合规且已正常生产经营,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准入行业规定和上海对口帮扶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导向、且无社会负面影响。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企业新增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的20%补助。
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八条 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企业新增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总额需达到2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产性生物资产总额的20%补助。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项目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九条 消费扶贫类项目,项目企业采购并销售至上海市的对口帮扶地区扶贫产品金额需达到4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采购并销售金额的3%补助。
扶贫产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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