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各经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群体的支持。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此外,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将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对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等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可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降低申请门槛
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下调为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三、允许合理展期
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021年3月31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四、降低利率水平
经办银行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4月15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组织和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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