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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就医管理规定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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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就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罪犯健康权益,规范罪犯就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进一步加强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监狱系统在押罪犯的就医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罪犯就医管理遵循分级诊疗、规范管理、依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是罪犯就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监狱总医院负责全局各监狱转诊罪犯的诊治,开展对各监狱的医疗巡诊工作,指导监狱内设医疗机构业务工作。

监狱生活卫生部门负责本监狱罪犯的就医管理工作。监狱内设医疗机构具体负责罪犯疾病诊治和转诊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障)充分利用监狱内设医疗机构、监狱总医院、社会协作医院三级医疗体系,并参照上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保障罪犯基本医疗。

 

第二章 狱内就医

第六条(分级诊疗)监狱内设医疗机构是罪犯就医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实行门诊、巡诊、急诊和远程医疗相结合的日常诊疗制度。

罪犯出现急重症可转诊至监狱总医院。

罪犯病情需要且监狱内设医疗机构、监狱总医院无法诊治的,可转诊社会医院或请社会医院专家入监会诊。

第七条(报病送医)罪犯日常就诊由本人向监区提出申请,经监区审核同意后,安排民警送至监狱内设医疗机构就诊。罪犯突发疾病的,应及时送诊。

罪犯就诊时,必须如实陈述病情,遵从医嘱,配合治疗。

罪犯就诊回监区后,民警应注意观察病情,发现异常及时送诊。

第八条(健康检查)监狱总医院和监狱内设医疗机构在新收入监体检、健康检查等检查中发现异常的,应告知监狱或监区及时安排就诊。

第九条(狱内转诊情形)罪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狱内设医疗机构可转诊至监狱总医院:

(一)病情严重且监狱内设医疗机构无法处理的;

(二)门诊多次仍未能明确诊断的;

(三)经治疗病情无明显改善的;

(四)需专科检查治疗或需进一步检查治疗的。

第十条(监狱总医院就诊)罪犯需转诊监狱总医院应当由监狱及时通知监狱总医院。

监狱总医院对转诊的罪犯应给予及时处置。对符合住院标准的应收治住院。

罪犯就诊回监后,监狱内设医疗机构及时了解掌握诊治情况,落实医嘱,做好随访。

 

第三章   社会医院就医

第十一条(转诊社会医院情形)罪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狱可转诊至社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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