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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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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事故隐患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沪应急法规〔2019〕98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领域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虹口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有权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的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市民服务热线“12345”、区应急局隐患举报电话“55828311”、电子邮件(hkanj@sina.com)、微信公众号“虹口应急”,或者以来信、来访(上海市飞虹路518号邮编:200086)等方式举报。

第七条  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核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区应急局接到举报后,如果举报事项属于职责受理范围的,由安全生产工贸监管科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对存在需要执法的举报事项,在执法工作生效后将处理情况转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并反馈给举报人;如果举报事项不属于职责受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贸监管科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线索;

(二)举报内容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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