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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水务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务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于2020年8月2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水务海洋管理秩序,加大执法力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水务海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职责范围内的本市水务海洋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奖励情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水务海洋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以下扰乱本市水务海洋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违法填堵河道;
(二)违法实施涉水工程施工(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桥梁(码头)等);
(三)侵害水工程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货物等);
(四)未按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
(五)违法取用水资源(擅自取用地表水、擅自取用地下水等);
(六)违法排放污水(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
(七)违法采砂(擅自在长江河道上海段采砂、未按许可要求在长江河道上海段采砂等);
(八)违法用海(非法占用海域、未经批准围填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
(九)其他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第四条 (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举报违法行为:
(一)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19城建热线;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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