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以下简称食安封签)的使用和管理,降低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污染风险,保障食品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食安封签的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它食品外卖配送过程中食安封签的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安封签,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了防止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在其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或配送箱(包)上使用的封口包装件。
第四条(基本要求)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使用、推广食安封签。
鼓励社会各方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封签”等技术支撑,对食安封签进行技术创新,实现统一管理、全程追溯、实时监控,提高食安封签使用效能。
第五条(食安封签种类)
食安封签可以分为下列类型:
(一)一次性使用食安封签。一次性使用食安封签应当具备拆启后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的性能。
(二)可以多次使用的食安封签。可以多次使用的食安封签应当具备防止封签在配送过程中被擅自拆启或者识别是否被拆启的性能和技术。
第六条(食安封签的制作)
食安封签可以由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其它第三方设计制作。
食安封签可以使用个性化标识及广告宣传,但形式及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存在违法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自行定制的食安封签。
食安封签落款等标识性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规范统一。
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食安封签上印制一维条码或二维条码时,记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配送餐饮外卖食品的提供者、品种、数量、配送时间以及配送人员等信息。条码的类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食安封签使用方式)
食安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配送箱(包)封口位置或者适当位置使用。使用位置和使用方法应当在不破坏封签的情况下足以避免直接接触到食品。
食安封签表面应符合食品配送卫生要求,保持清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材料。
第八条(使用食安封签提示)
鼓励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网络食品销售界面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首页醒目位置明示该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供消费者在订餐时选择。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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