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煤炭执法类)》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煤炭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煤炭执法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节 |
1 | 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195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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