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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煤炭执法类)》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煤炭执法类)》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煤炭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煤炭执法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裁量情节

1

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进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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