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节 |
1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以2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万元,但减少后的处罚金额,不得少于10万元: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处罚金额5万元: (1)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从重情节的,处50万元罚款。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以3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在30万元(含)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以4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2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存在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5万元,但减少后的处罚金额,不得少于10万元: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处罚金额5万元: (1)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2)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从重情节的,处50万元罚款。 |
向没有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 |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 |
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 | 无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3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违反年度报告制度的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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