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规范〔2020〕14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业务受理中心: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能力验证活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行业能力水平,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以及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原则】

开展能力验证是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技术能力的行政监督管理方式,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统一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能力验证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能力验证工作,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特定项目能力验证。

第五条【参加范围】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获得本市相关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以下简称参加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

第六条【结果互认】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长三角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以及本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能力验证的联合实施和结果互认。

 

第二章 能力验证项目的确定

第七条【项目征集】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库(以下简称能力验证项目库),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能力验证项目。

第八条【申报条件】

能力验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申报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者获得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等权威资质;

(二)具有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等人员,能够按照相应标准或技术要求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开展结果统计评定,保障能力验证工作的有效性;

(三)具有承担能力验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和环境;

(四)能够制备或取得与所开展的能力验证项目相适应的样品,并对样品进行有效的储存、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

(五)能够客观、清晰、全面地编制能力验证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含所有参加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等内容;

(六)能够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参加机构开展现场技术核查。

第九条【申报项目要求】

能力验证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科学性、可行性和代表性,有明确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可靠的结果评定方法。

申报项目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参加机构数量应当满足能力验证结果统计判定的要求。

第十条【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申报表》和《能力验证项目信息数据采集表》,并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能力验证项目库。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对能力验证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一)申报单位对已入库项目进行定期维护和自评,对不再符合能力验证项目实施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撤回;

(二)申报单位有新增能力验证项目的,可以按程序向市市场监管局补充申报;

(三)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能力验证项目信息。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检测监管需要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从能力验证项目库中选择相关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或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并公布实施。

被确定为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能力验证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 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发送通知】

承担单位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向取得相关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送能力验证通知。能力验证项目覆盖检验检测机构数量较多的,必要情况下可由市市场监管局随机确定参加机构名单。

参加机构应当按照能力验证通知要求反馈相关信息,不得拒绝参加。参加机构有多个实验场所且具备相同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能力的,应当同时参加能力验证。

第十四条【样品制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192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