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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第6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及《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并重点规范和完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采购意向及采购结果公开。

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中国政府采购网在本市的分网,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规范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

(一)公示的范围

采购项目属于《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第三项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适用有关公示的规定。

(二)可以不公示的情形

采购项目已采用其他方式实施但采购失败,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再公示:

1.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时已依法公开发布采购公告;

2. 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或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

3. 无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不成立的;

4. 不改变采购需求。

(三)公示的内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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