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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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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22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1223日印发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

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本市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建设经费支持。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资助经费来源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助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深度融合,紧密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重点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职业领域中培育一批发展急需、高精尖缺、行业引领的资助项目。

(二)坚持绩效优先。加强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建设运作情况、社会开放服务情况,以及申报单位历年资助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估结果等作为实施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共同分担。在财政资助的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所在单位应对资助项目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受资助单位应自行筹措资金与专项资金配套投入。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资助范围)

(一)资助对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试运行基地”的单位(以下统称“培养基地”)。

(二)资助内容

1. 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包括实训硬件和软件购置等项目。

2. 培养项目开发。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开发和提升等项目。

3. 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对培养基地专兼职教师提升执教能力和教研水平的培训、进修等项目。

第五条(资助标准)

对于实训设施设备添置,专项资金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50%,且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培养项目开发,专项资金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为每个项目10万元。

对于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资金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为每年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做好中长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规划,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统筹推进,申报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应具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项目,以及相配套的师资队伍,并同步规划培训实训和考核鉴定双重功能。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申报单位中技术含量较高、技能类从业人数较多、培训需求较大的主体工种项目。对于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行业企业特有工种项目,也可根据需要进行申报。

(三)申报项目的培养基地应已通过上一轮培养基地运行绩效评估或整改到位。培养基地在申报资助项目时,原则上历年已资助的同类项目均已验收通过。

第七条(项目申报)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培养基地可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在项目建设启动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实训设施设备、培养项目开发或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

申报资助项目应提交相应材料,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培养基地建设情况、面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预期目标、项目预算等。

第八条(项目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受理资助项目申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开展预算合理性评审。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对涉及重点产业领域、申请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拟资助项目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将审核和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受资助单位收到通知后启动项目建设。

 

第四章 项目跟踪与验收

 

第九条(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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