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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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
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房屋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是指由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大型居住社区内的征收安置住房。
第四条(管理机构)
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内设价格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价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房屋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参与房源定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定价方法)
房源定价采取“两次定价”方法,第一次定价为建房协议价格,第二次定价为房源供应价格。
第六条(建房协议价格组成)
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建筑安装综合造价、财务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实结算,且最高不得超过1%)、开发单位的微利、相关税费等组成。
第七条(建房协议价格确定程序)
建房协议价格应当根据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开发周期分批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推进办”)在《项目建设协议书》签订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房协议价格,形成拟定建房协议价格,经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核实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再由市审价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动拆迁、有关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成本上涨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可会同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推进办)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前,提出一次建房协议价格调整申请,由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建房协议价格进行评估、修正,形成中期评估成果;在竣工决算经审价后提出建房协议价格结算申请,由市推进办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初审,再由市审价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房源供应价格确定方式)
房源供应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建房协议价格(第一次定价),参照基地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近期实际交易均价或基地拟供应房源市场评估价格,综合考虑征收安置住房基地的土地成本和市场供应价格、基地的开发进度、拟供应房源的交房时间、同基地同类型房源历史供应价格、相邻基地间房源供应价格平衡等因素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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