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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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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2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等,现就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标准拟订、资格认定、组织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原则,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补贴对象和形式

(一)对象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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