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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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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1月6日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卫生、人防、应急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应设施设备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

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对政府公共财政补助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五条(资质要求)

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六条(信息化应用)

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应在建设程序监管、工程承发包、现场安全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充分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手段,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技术应用)

本市支持对住宅修缮工程的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鼓励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于住宅修缮工程。

第八条(行业协会)

本市住宅修缮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督促会员依法依规从事修缮活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程建设流程

第九条(项目申报)

政府公共财政补助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申请人(业主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委会的可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属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申报。

社会投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无需办理项目申报。

    第十条(实施单位选择)

政府公共财政补助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属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申请人意见后,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项目管理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实施单位。

社会投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可自行作为实施单位或选择实施单位代为实施。

第十一条(修缮内容确认)

实施单位应会同申请人及相关专业单位共同确认住宅修缮工程的修缮科目。

需要进行房屋检测的,实施单位应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依据检测报告确认修缮内容。

第十二条(修缮内容公示)

修缮内容应在实施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经业主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同表决事项和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通过。需动用维修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信息报送)

实施单位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报送表(住宅修缮工程)》,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后在线完成工程项目信息报送手续。

第十四条(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单位应根据确认后的修缮科目编制修缮实施方案,并在实施范围内公开。涉及外立面改造的,还应编制相应的外立面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合同信息报送)

实施单位按照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告知要求,完成相关承发包手续,并报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的承发包信息。

第十六条(开工审核)

进场实施前,实施单位在线上传申报材料,向属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开工,纳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管。

    第十七条(竣工备案)

政府公共财政补助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应组织申请人、监理、设计等共同完成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单位应与申请人或被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明确移交、接管内容及各方职责,完成相关资料交接,并向属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社会投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完工后在线上传申报材料,完成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审价决算)

政府公共财政补助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委托专业的造价咨询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监理、结算审核及财务审计工作。

社会投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工程承发包)

政府公共财政补助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当在统一的修缮工程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社会投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确定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并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属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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