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沪府办规〔2020〕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点问题和市中心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课题。

前款所称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重点专项课题、一般专项课题等。

第三条(课题管理原则)

课题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决策咨询。

第四条(管理机构)

课题管理由中心负责。

中心应当建立课题联络制度,及时掌握课题研究进程及协调有关事项。

中心组织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并健全专家库的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列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中心应当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跟踪指导,并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课题计划确定

第五条(课题计划安排)

重点课题计划原则上按年度作出安排,重点专项课题和一般专项课题由中心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第六条(重点课题选题征询)

中心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有关部门、科研院校、专家征询列入第二年重点课题的选题。

第七条(重点课题选题筛选)

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市有关部门、科研院校、专家征询的选题进行筛选,形成年度重点课题初步方案并报各分管市领导。根据各分管市领导的反馈意见,中心汇总形成年度重点课题选题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重点专项、一般专项课题确定)

重点专项课题及一般专项课题,根据国家部委相关部署、市重点工作、市领导要求、市有关部门需求建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中心研究确定。

第三章 课题承接人确定

第九条(课题承接人确定方式)

课题按招标或者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第十条(课题招标)

课题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重点课题,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心定期组织。

重点专项课题和一般专项课题的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由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开展。

第十一条(课题招标文件)

实行公开招标的,中心应当按规定编制《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公开招标指南》(以下简称《招标指南》),并发出《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公开招标通知》(以下简称《招标通知》)。《招标通知》和《招标指南》应当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中心网站(www.fzzx.sh.gov.cn)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课题投标)

公开招标的课题,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及条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邀请招标的课题,受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报。

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平台”(www.xm.fzzx.sh.gov.cn),并按照《招标指南》及申报要求填报。

第十三条(课题评标)

中心对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用双向匿名评分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由专家组提出课题承接人的推荐人选。专家组未提出推荐人选的,该课题流标。

对专家组推荐的课题承接人选,中心通过组织面试比选会,最终确定课题承接人。同一课题,中心可以根据面试情况,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课题承接人选面试未通过的,该课题流标。

第十四条(中标结果公布)

课题招标确定的最终承接人,中心应当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中心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委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专项课题和一般专项课题,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一)需要在短期内提供研究成果的;

(二)课题专业性较强,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较为有限的;

(三)课题涉及领域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

(四)中心认为需要采取委托方式的其他情形。

重点课题招标流标的,也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第十六条(委托确定)

课题拟采用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的,中心应当与拟承接人选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后由中心研究决定。同一课题,中心可以根据课题需要或者委托的实际情况,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课题立项)

课题承接人经中心确定后,由中心向课题承接人出具《立项通知书》或课题委托通知。

课题承接人接到《立项通知书》或课题委托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填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包括:课题名称、课题承接人、课题组成员基本情况、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及进度安排初步设想、经费来源及支出预算等内容。《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工作检查、结项验收的依据。

课题承接人填报的《计划任务书》经中心批准确认,予以立项。

第十八条(课题开题)

重点课题正式立项后,中心安排重点课题开题会,确定课题的研究方向和基本框架,并与课题承接人约定提交相关研究材料的具体时间。其他课题可由课题承接人确定开题会事宜。

第十九条(承接人义务)

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计划任务书》的相关要求,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承接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详细研究提纲和具体实施计划;在研究中期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在研究期末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及成果摘要。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决策咨询专报。

课题内容需要保密的,课题承接人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外披露。课题承接人提交的决策咨询专报,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中期交流)

重点课题承接人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后,由中心组织中期交流会,提出课题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其他课题可由课题承接人安排中期交流会事宜。

第二十一条(课题终止)

课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终止:

(一)因情势变更,课题研究已无必要的;

(二)因课题承接人的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开展课题研究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课题终止的,应当由中心或课题承接人作出相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课题成果评审、认定)

重点课题承接人提交课题最终研究报告后,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课题成果评审。评审采用双向匿名评分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审结果包括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类。

重点专项、一般专项课题成果是否通过,由中心进行认定或者组织评审确定。

第二十三条(课题结题)

课题成果通过评审或者认定的,由中心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课题撤项)

课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项:

(一)出现错误政治倾向的;

(二)研究成果不符合《招标通知》《招标指南》或委托立项要求,经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课题研究要求的;

(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照搬其他项目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1827.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