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府办规〔2020〕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点问题和市中心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课题。
前款所称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重点专项课题、一般专项课题等。
第三条(课题管理原则)
课题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决策咨询。
第四条(管理机构)
课题管理由中心负责。
中心应当建立课题联络制度,及时掌握课题研究进程及协调有关事项。
中心组织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并健全专家库的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列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中心应当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跟踪指导,并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课题计划确定
第五条(课题计划安排)
重点课题计划原则上按年度作出安排,重点专项课题和一般专项课题由中心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第六条(重点课题选题征询)
中心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有关部门、科研院校、专家征询列入第二年重点课题的选题。
第七条(重点课题选题筛选)
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市有关部门、科研院校、专家征询的选题进行筛选,形成年度重点课题初步方案并报各分管市领导。根据各分管市领导的反馈意见,中心汇总形成年度重点课题选题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重点专项、一般专项课题确定)
重点专项课题及一般专项课题,根据国家部委相关部署、市重点工作、市领导要求、市有关部门需求建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中心研究确定。
第三章 课题承接人确定
第九条(课题承接人确定方式)
课题按招标或者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第十条(课题招标)
课题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重点课题,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心定期组织。
重点专项课题和一般专项课题的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由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开展。
第十一条(课题招标文件)
实行公开招标的,中心应当按规定编制《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公开招标指南》(以下简称《招标指南》),并发出《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公开招标通知》(以下简称《招标通知》)。《招标通知》和《招标指南》应当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中心网站(www.fzzx.sh.gov.cn)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课题投标)
公开招标的课题,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及条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邀请招标的课题,受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报。
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平台”(www.xm.fzzx.sh.gov.cn),并按照《招标指南》及申报要求填报。
第十三条(课题评标)
中心对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用双向匿名评分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由专家组提出课题承接人的推荐人选。专家组未提出推荐人选的,该课题流标。
对专家组推荐的课题承接人选,中心通过组织面试比选会,最终确定课题承接人。同一课题,中心可以根据面试情况,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课题承接人选面试未通过的,该课题流标。
第十四条(中标结果公布)
课题招标确定的最终承接人,中心应当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中心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委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专项课题和一般专项课题,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一)需要在短期内提供研究成果的;
(二)课题专业性较强,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较为有限的;
(三)课题涉及领域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
(四)中心认为需要采取委托方式的其他情形。
重点课题招标流标的,也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第十六条(委托确定)
课题拟采用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的,中心应当与拟承接人选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后由中心研究决定。同一课题,中心可以根据课题需要或者委托的实际情况,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课题立项)
课题承接人经中心确定后,由中心向课题承接人出具《立项通知书》或课题委托通知。
课题承接人接到《立项通知书》或课题委托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填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包括:课题名称、课题承接人、课题组成员基本情况、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及进度安排初步设想、经费来源及支出预算等内容。《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工作检查、结项验收的依据。
课题承接人填报的《计划任务书》经中心批准确认,予以立项。
第十八条(课题开题)
重点课题正式立项后,中心安排重点课题开题会,确定课题的研究方向和基本框架,并与课题承接人约定提交相关研究材料的具体时间。其他课题可由课题承接人确定开题会事宜。
第十九条(承接人义务)
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计划任务书》的相关要求,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承接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详细研究提纲和具体实施计划;在研究中期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在研究期末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及成果摘要。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决策咨询专报。
课题内容需要保密的,课题承接人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外披露。课题承接人提交的决策咨询专报,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中期交流)
重点课题承接人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后,由中心组织中期交流会,提出课题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其他课题可由课题承接人安排中期交流会事宜。
第二十一条(课题终止)
课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终止:
(一)因情势变更,课题研究已无必要的;
(二)因课题承接人的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开展课题研究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课题终止的,应当由中心或课题承接人作出相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课题成果评审、认定)
重点课题承接人提交课题最终研究报告后,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课题成果评审。评审采用双向匿名评分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审结果包括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类。
重点专项、一般专项课题成果是否通过,由中心进行认定或者组织评审确定。
第二十三条(课题结题)
课题成果通过评审或者认定的,由中心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课题撤项)
课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项:
(一)出现错误政治倾向的;
(二)研究成果不符合《招标通知》《招标指南》或委托立项要求,经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课题研究要求的;
(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照搬其他项目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1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