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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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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

第四条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五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历史峰值情况,确定各街道、乡镇零售点指导数。以此为基准,定期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外发布各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每月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本行政区内的各街道、乡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各零售业态分布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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