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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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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经2021年2月2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3月1日



上海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食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食,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储备,并按计划进行轮换的用于调节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和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的粮食。

前款所称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及其成品粮食以及大豆和食用植物油等。

第三条  从事本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活动,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业务指导和执法稽查工作。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及权属储备粮食所在库点的地方储备粮食仓储业务指导和执法稽查工作。

第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控管理制度,规范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食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库点管理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市级储备异地储备须储存于承储企业(含控股企业)自有库点。区级储备原则上应在本区范围内储存;在本区仓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储存于本市其他区库点。

第八条  承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通便利,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二)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地方储备粮食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避开低洼水患区,库点内部分区合理、环境整洁;

(三)市级储备原粮单个承储库点完好仓容4万吨以上,食用植物油单个承储库点罐容0.3万吨以上。区级储备原粮单个承储库点完好仓容1万吨以上。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原则上0.1万吨以上,0.8万吨以下,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原则上0.3万吨以上。

(四)仓房、油罐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上海市粮食储备仓库技术管理规范》《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要求。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应达到低温或准低温仓要求;

(五)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病虫害防治等设施设备和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雷、防冰雪等设施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能够检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

      (七)具有与地方储备粮食储存保管任务相适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八)地方储备粮食仓储、财务等各项业务数据能够通过信息系统与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地方储备粮食各项业务信息化管理。拥有完好的监控设备,实现库区内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保存时间30天以上;

(九)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储库点应报所在地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有变化的应实时更新。

第三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制定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规范流程,并严格执行。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并及时、准确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实际出入库情况。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食入库前,承储企业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相关仓房、油罐、设备、器材、用具进行检修、清洁和消毒灭虫,使之符合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时,承储企业应对粮油质量进行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地方储备粮食出库,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食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应当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应当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性质的地方储备粮食要分仓(罐)储存,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应当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食,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仓房。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食储存管理制度,鼓励应用先进适用的绿色储粮技术,延缓地方储备粮食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食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确保地方储备粮食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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