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监狱系统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监狱综治工作),根据《监狱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市司法局等18个部门《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监狱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监狱在押罪犯的刑释衔接、社会帮教、法律援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标任务)监狱综治工作应当始终坚持以维护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和“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目标,统筹利用好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帮助罪犯提高回归社会适应性,刑满释放后能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工作原则)监狱综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聚焦重点,协同联动;
(三)统筹兼顾,融合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能)监狱管理局综合治理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狱综治工作制度,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等。
监狱教育改造部门负责本单位监狱综治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考核等。
第二章 执行标准
第一节 刑释衔接
第六条(定义)刑释衔接是指监狱为帮助罪犯刑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与罪犯户籍地(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社会帮教组织及其亲属进行的信息沟通、工作联系等活动。
第七条(信息衔接)监狱应按要求做好以下罪犯信息衔接工作:
(一)新收罪犯信息衔接:监狱应按要求将新收罪犯信息通过有关信息管理系统通报其户籍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沟通联系等工作。
(二)重大情况通报: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重大情况书面通报其户籍地、重大情况关联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应工作。
(三)临释罪犯信息衔接:监狱应按要求通过有关信息管理系统或邮寄等方式将临释罪犯的刑满释放预报通知书、刑事判决(裁定)书(或复印件)等信息材料提供给罪犯户籍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条(工作衔接)监狱应当加强与罪犯户籍地或居住地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沟通、联系,按相关要求共同做好刑释衔接工作。
第二节 社会帮教
第九条(定义)社会帮教是指监狱有组织地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进入监狱,开展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社会力量、社会资源是帮教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帮教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社会帮教志愿者个人。
第十条(组织管理)监狱应建立社会帮教工作网络,完善社会帮教工作机制,为开展帮教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监狱应当加强社会帮教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帮教人员身份确认、进入监管区审批、帮教注意事项告知、身份验证登记、安全检查、帮教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分类帮教)监狱应当结合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具体情况,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不同需求,选择相应的方法、手段、形式,组织开展分类帮教。
第十二条(个别帮教)监狱应当结合罪犯教育改造具体情况,针对罪犯个性化的帮教需求开展个别帮教。
第十三条(集体帮教)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帮教组织等社会力量、社会资源经与监狱协商,可以通过集中教育方式开展具有一定规模、有主题、有内容的集体帮教。
第十四条(亲情帮教)监狱应当结合传统节日开展“亲情帮教日”活动。
个别亲情帮教由监狱教育改造部门提出,报监狱长审批。
第十五条(视频帮教)监狱可以运用远程视频等方式开展狱内社会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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