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31

 

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本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为消除本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本市城镇房屋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和规范标准,建立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城镇房屋档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本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镇房屋,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

各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进行全面摸底,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代、结构类型、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等。摸底时以规划资源部门提供的城镇房屋空间地理信息为基础,完善房屋基本信息。

1.重点排查。各区于20216月底前,对安全隐患风险较大的城镇房屋完成重点排查,排查重点范围包括:(1)小梁薄板房屋;(2)改变规划设计用途、拆改承重构件的房屋;(3)未整治完成的违法建筑;(4)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房屋;(5)在房屋安全方面存在四有现象(即有多次报修、有查抢险记录、有投诉或反映、有明显隐患)的房屋。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区于202112月底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技术要求,对所有城镇房屋完成排查。

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依据《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技术方案》中房屋完损状况判断标准,对城镇房屋按照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疑似严重损坏房、疑似危房四个等级作出初步判断。

(二)重点整治

各区要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开展以解危为主的重点整治,于202212月底前完成。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未取得相关证照非法经营的,各区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整治。

1.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由所在街镇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并明确建议整治措施。

2.落实整治责任。按照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等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人,对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并落实整治资金。

3.制定整治方案。相关责任人要根据评估鉴定结论,编制隐患处置一房一方案,明确隐患处置的具体方式和处置时限,并报所在街镇备案。如有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在完成整治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避险措施。

4.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各区按照时限要求,加大对隐患处置方案编制和实施整改的督促力度,对加固、拆除重建等涉及相关行政审批的整治方式,市、区相关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协调落实申请主体,加快办理速度。

5.建立销项制度。各街镇要建立完善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全面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房屋,明确采取的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有关内容,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销项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三)全面整治

区级层面,要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对排查中发现的一般损坏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隐患处置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本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市级层面,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既有城镇房屋改造方面的技术规定和管理制度,建立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动态发现、动态处置的长效管理机制。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相关指导文件,进一步完善改变规划设计用途或经改扩建的人员聚集或用作生产经营房屋的管理规定,并依托多部门联勤联动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共同加强面上工作指导。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177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