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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
制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19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评议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制剂,是指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取得医院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治疗性医院制剂。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相关医疗保险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受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采用专家评议的方式。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一网通办”等线上申请。遇有特殊情形,也可以专门线下渠道受理和评议。
第六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二)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三)具有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部队医院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取得备案号;
(四)限定于本医疗机构或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内处方使用;
(五)本市已评估零售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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