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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的通知》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经评估,对这5件均延长有效期5年,并配发新的规范性文件文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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