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本市业主共有房地产及公益性公共服务
设施房地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各房屋调查机构,各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新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新建征收安置住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列明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就有关业主共有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范围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小区的车位;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房地产。
二、 本通知所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是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中,除业主共有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以外的,用作行政管理、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室内菜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的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规划管理部门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项目表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涉及业主共有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分层平面图);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及附图(涉及业主共有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分层平面图);
(五)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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