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审改工作要求和本市实际,我局对《上海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21年3月29日第2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规定,结合审改工作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出让是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交易机构)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并对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是本市矿业权交易市场承办机构(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市规划资源局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职责)
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矿业权交易活动专门场所;
(二)汇集、发布矿业权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具体实施矿业权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矿业权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工作原则)
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交易双方对自己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七条 (出让条件)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和申请在先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交易主体)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交易形式)
矿业权交易形式:
(一)进场交易:是指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进行矿业权交易。
(二)网上交易:是指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利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矿业权交易。
第十条 (公开竞争性出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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