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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民防办公室、各区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档案局

                                       2021年3月26日


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民防工程档案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满足民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战备及事中事后监管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减环节、减材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民防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用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民防工程档案,是指在民防工程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程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民防办)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民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受市民防办授权、委托的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等机构依据授权、委托的要求,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民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区民防办及管委会(以下简称民防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建设单位的民防工程档案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接收与民防管理有关的民防工程档案,同时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分级接收)

档案接收按照谁审批、谁接收的原则分级负责,市、区民防办及具有民防工程建设审批权限的管委会,分别负责接收本部门审批的民防工程档案。

第六条(接收范围)

市民防办会同市档案局研究确定民防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及组卷要求,并由市民防办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档案审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民防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按归档要求进行全面自检。

民防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民防工程档案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

(二)竣工图的编制质量情况;

(三)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系统性情况。

第八条(档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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