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业
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上海市民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已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1年第5次主任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上海市民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了引导民防市场责任主体提升自身信用水平,保障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民防行业失信信息的依申请修复。失信信息自然修复的,执行国家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失信信息修复后,该信息不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条(信用修复部门)
民防失信信息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各区民防办公室、各相关管委会(以下简称“民防管理部门”)作为民防失信信息提出单位(即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负责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的受理、审查、决定、意见反馈以及信用信息主体知情权保障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在委托执法和管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办理其所提出的失信信息的修复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意见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信用信息修复范围)
民防信用信息主体可就自身被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下列信息申请修复:
(一)不缴纳、少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
(二)在办理民防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民防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民防行政处罚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信息)
下列信息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一)不缴纳、少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10万元以下的;
(二)在办理民防事务中提供3个以下虚假材料的;
(三)一般程序作出的民防行政处罚,适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中从轻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情节较严重的失信行为信息)
下列信息可以认定为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一)不缴纳、少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10万元(含)以上的;
(二)在办理民防事务中提供3个(含)以上虚假材料的;
(三)一般程序作出的民防行政处罚,适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中从重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
(四)在一年以内产生第五条规定的三次以上同性质的轻微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下列信息可以认定为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信息:
(一)民防工程设计、审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审查,造成严重的质量或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二)在民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安全或质量问题,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三)生产制造伪劣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1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