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计划管理,提高科技创新效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各区科学技术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配套政策研究制定、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统筹布局、市区联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且为非上市企业;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一般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四)市委市政府有其他相关要求的,当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的项目。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创投机构投资的创新项目,相关创新创业赛事遴选的优秀项目等。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创新资金不予支持:
(一)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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