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及《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浦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重大办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区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区审计局。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向区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应当将申请抄送区审计局。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计划及审计实施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确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可以制定年度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重点对区级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区委区府交办的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对其他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各专业审计中予以关注,结合经济责任、预算执行等统筹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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