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温州市洞头区民政局文件
洞民〔2017〕25号
温州市洞头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区各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温州市洞头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温州市洞头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民政局
2017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区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温州市洞头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温州市洞头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区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全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全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