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舟山市 > 定海区 > 正文

舟山市定海区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海洋与渔业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认定、验收、初审、备案、延续等。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本局依法赋予的行政审批职能,全部由本局行政审批科履行,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本局其他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便民、高效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局行政审批科成建制进入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办公,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接受咨询、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察、听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组织论证、认定、验收、联审,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各类证件和准予审批意见书,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负责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级行政部门,并负责行政审批信息采集、汇总等工作。
第七条  本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有关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定并监督实施有总量、结构和布局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划,并配合行政审批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认定、验收,根据行政审批科的建议,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于2日内反馈行政审批科,超期既不说明理由又不反馈的,视作同意行政审批科建议。
第八条  本局办公室(监察法规科)负责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审核,负责行政审批的监督、听证、举报投诉的查处反馈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做好行政审批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  本局根据法律和上级行政部门要求,依法保留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和管辖、分工权限。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行政审批科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的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科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科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科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申请材料,应组织两名以上勘察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将勘察情况进行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并做好记录。对依法需要公示和听证的事项,向相关科室提出公示和听证的建议。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科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论证、认定、验收的申请事项,应当与相关职能科室协商,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进行论证、认定、验收,并做好记录,参与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联审,或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的申请事项,应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共同实施现场勘察,做好联合勘察记录,或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科对其当场办理的申请事项(详见附件),经法定形式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员当场制作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和审批证件。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再申报,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科经合法性审查和现场勘察后,对由行政审批科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详见附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员向行政审批科科室会议提出行政审批建议,行政审批科应当召开科室会议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和审批证件。
(二)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员向行政审批科科室会议提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建议,行政审批科应当召开科室会议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依法由上级行政部门履行的许可类工作事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对需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的办理事项(详见附件),由行政审批科组织协调现场勘察、论证、认定、验收后进行。
第十九条  对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详见附件)和其他有总量控制、上级从紧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科提出行政审批或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审批或审核决定。
第二十条  对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办理事项(详见附件),与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六章  办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科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提前提出是否同意行政审批的建议。行政审批科认为承诺期限内不能提出建议的,应于承诺期截止2日前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科应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10日内,将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和审批证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审批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监察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舟山市定海区海洋与渔业局各类事项办理类别说明
 
一、窗口当场办理事项
1.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2.鲜活农产品产地证明
3.渔业船舶登记(250马力以下)
4.渔业船员证书核发(四等B类及以下)
二、行政审批科研究决定办理事项
1.渔业船舶检验许可
2.海域使用权登记
3.水产养殖证核发
4.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5.渔业捕捞许可(60马力以下)
三、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办理事项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
2.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区发改部门立项批准的项目)
3.县内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许可
4.渔业辅助船舶新建、改造购置许可(250马力以下)
四、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办理事项
海域使用许可(不改变自然属性用海3000亩以下)
五、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办理事项
海域使用金减、免(财政部门)
六、下述事项因条件不具备或其他原因,暂无许可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3.渔港水域内除污及排污许可
4.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许可
5.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
6.渔业船舶重要船用产品检验许可
7.渔港区域危险货物装卸许可
8.渔港区域施工作业许可
9.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定
10.渔用航标审批
11.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
12.增殖放流许可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舟山市 > 定海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dinghaiqu/20210603/25702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