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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运行规定(试行)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定政办函〔2009〕 65号)精神,理顺机构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决策
局长办公会议为局行政决策领导机构,对海洋与渔业行政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一)海洋与渔业行政监督、海洋与渔业行政执行(含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的重大事项,分别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建议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办公室(监察法规科)组织起草的内部依法行政运行规范性文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起草的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的总量规划、要求和行政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办公室(监察法规科)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起草的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规定、长效监管机制等,经办公室(监察法规科)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行政执行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相互制约、协调高效的依法行政运行机制。
(一)行政许可
整合局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认定、验收、初审、备案、延续等相关职能(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由行政审批科承担。
1.行政审批由行政审批科统一受理、审核­,可当场办结的,由行政审批科依法即时办结;需现场勘察的,由行政审批科组织协调实地勘察(需组织专家认定、论证、验收的,由行政审批科会同相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科征求相关职能科室意见后提出许可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审批决定;需要会同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联审的,先由行政审批科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提出行政审批建议、征求相关职能科室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审批决定。
2.对有总量、结构和布局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害的等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科征求相关职能科室意见后提出审批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需集体研究决定的,由办公室(监察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增加、归并、变更、废除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由相关职能科室依法提出,经办公室(监察法规科)初审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批准后,由行政审批科执行。
4.行政审批科负责受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需要相关职能科室配合的,相关职能科室应予以配合。
(二)行政管理
相关职能科室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
1.相关职能科室要把工作重心切实转变到审批后的行业监管上来,加强调研、把握态势,创新监管思路、方法与手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办公室(监察法规科)负责本局法制建设、普法教育、法制培训宣传,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会同相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
3.有关项目的年度核验,由相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需换发新证的,先由相关职能科室审验同意后,统一由行政审批科受理、核发­。
4.对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上级领导批办件、信访、行风热线等反映的事宜,由相关职能科室调查处理并反馈。
(三)行政处罚
由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依法履行有关法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和日常监督检查职能。
1.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切实加强执法检查,深入基层,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效打击与积极防范相结合,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2.相关职能科室要强化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知并督促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处,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3.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由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受理查处,查处结果按有关程序反馈。
4.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中,如需要相关职能科室配合的,相关职能科室应予以全力支持。
三、行政监督
局办公室(监察法规科)对依法行政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并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局办公室(监察法规科)牵头组织对全局的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行为进行监督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年中、年终对行政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档案进行检查,督促局内设机构依法规范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二)局办公室(监察法规科)负责全局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发现错案,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举报、投诉、反映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局办公室(监察法规科)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后,必须强化日常执法监督,建立衔接紧密、高效顺畅的联动协调机制。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全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内部监督。行政审批科在行政审批后3日内、执法大队在行政处罚结案后3日内报送局办公室(监察法规科),由局办公室(监察法规科)及时通报有关职能科室。
(四)局办公室(监察法规科)负责全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调查核实、及时纠正。
(五)在查处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大案、要案时,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报送局办公室(监察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后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需集体研究决定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本运行规定由局办公室(监察法规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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