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10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淳安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苗木和树木、大棚、农田设施、渔业养殖、坟墓、线杆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四、本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实施。2020年1月1日前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尚未处置的,各乡镇(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前发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淳安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附件
淳安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1.采用“按实”补偿方式。根据青苗实际数量进行清点,计算补偿,具体详见附1—3。
2.采用“一口价”补偿方式。
①耕地、园地青苗一口价: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含多年生中药材)的:好的13000元/亩,一般的11000元/亩,差的8620元/亩;种植非经济林作物(当季作物)的:好的8620元/亩,一般的6500元/亩。
②林地、未利用地青苗一口价:好的7800元/亩,一般的6500元/亩。
3.同一宗地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二、集体荒山租赁承包补偿标准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林土地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211号)文件精神,由出租单位负责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到期年限租金。青苗按照本文件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三、库区围库渔业养殖征收补偿标准
1.由出租单位负责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到期年限租金。
2.养殖规模及产量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3.权属单位水面资源补偿费为2000元/亩。
四、港湾网箱养殖搬迁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5000元/户。
2.搬迁损失费:5元/平方米(按实际网箱面积计算)。
五、坟墓征迁补偿标准
1.一墓一穴:3600元。
2.一墓多穴:在单穴的基础上每穴加900元。
3.一墓多棺:在一墓一穴的基础上每棺加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