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财政局文件
嵊财会(2008)160号
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财政地税所、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2008〕76号)、《绍兴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绍市财会〔2007〕7号)的有关规定和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绍市财会[2008]1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8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按照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原则和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持证会计人员,参加由省财政厅组织的培训班培训;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持证会计人员,参加由绍兴市会计学会与中共绍兴市委党校联合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持证会计人员的培训,由经绍兴市财政局统一公布的嵊州市会计电算化培训中心、嵊州大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嵊州信元税务师事务所三家社会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培训对象
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会计资格(职称)的人员,以及2007年12月底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其他会计人员。
三、培训内容
今年的继续教育重点培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和投融资管理、税收政策调整、企业税收风险控制、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证券投资基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出纳工作业务等相关知识。
四、培训方式
为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继续教育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会计人员的特点,采用菜单式的培训方式,设置不同的业务知识模块,让会计人员根据本人对会计业务知识的需求和岗位要求选择培训课程。为推行现代化的培训手段,方便会计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2008年开始在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中先行试点,开展会计人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五、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视同完成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
1、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规定学时的(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证明)。
2、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3、本年度参加各级会计学会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知识讲座达到规定学时的(以各级会计学会提供的参加培训、讲座的证明为准)。
上述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明后应主动、及时到市财政局(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财税窗口)办理信息录入手续,跨年度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六、培训时间和培训收费
继续教育培训时间集中安排在2008年10月下旬至2009年3月底进行。培训费、教材费由培训承办单位按规定收取。
七、培训报名
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工作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负责,统一向省财政厅报名。
中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工作由中共绍兴市委党校直接负责,报名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中共绍兴市委党校另行通知。
初级会计人员和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报名时间从2008年10月20日开始,报名地点设在嵊州市会计电算化培训中心(嵊州大道217号三楼),联系人:裘丹群,联系电话:83185617。报名时须随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培训地点和日期在报名时通知。
八、培训要求
1、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合理设置培训班别,安排培训内容。要认真制订培训计划,精心组织,注重教学效果,严格考核制度,配备合格的师资力量。培训任课教师要根据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认真准备教案,提高授课效果。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在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在培训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培训管理工作,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2、培训期间,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将通过在培训场所设立“会计培训监督箱”、向学员发放“学员意见反馈表”等形式,对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培训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3、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大力支持,妥善安排好会计人员的工作,并保障规定的学习培训时间和经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费可在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持证会计人员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将按《嵊州市会计人员执业考核检查记分办法(试行)》(嵊财会〔2005〕43号)第七条的规定,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理。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会计 继续教育 通知
抄送:绍兴市财政局
嵊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