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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嵊地税政(2008)73号
转发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
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税务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转发给你们。为有力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现将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附件: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二○○八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地震 政策 意见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