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嵊工商[200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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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大疑难案件汇报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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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工商〔2008〕90号 |
各科室、工商所、协会秘书处:
现将《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疑难案件汇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疑难案件汇报制度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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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案件 汇报制度 通知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
附件: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疑难
案件汇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基层各单位行政执法动态,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各基层所顺利并准确查处重大疑难案件,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包括:
1、无照经营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
2、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在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案件;
3、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商业秘密、有奖销售、串通招投标、商业诽谤案件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
4、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案件;
5、走私贩私,情节严重的案件;
6、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违法生产、销售的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
7、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或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案件;
8、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的案件;
9、非法传销案件;
10、侵犯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
1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
12、涉及食品、药品、粮食、农资、种子等商品且数额较大的案件;
13、构成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案件;
14、其它重大案件。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疑难案件包括:
1、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使调查工作难以展开;
2、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暴力抗拒执法的;
3、当事人擅自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
4、违法行为涉及我局辖区内多家经营单位需采取联合执法行动的;
5、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难以定性的;
6、案件需以局名义进行外出调查的;
7、需以局名义要求其它执法部门配合查处的案件;
8、其它疑难案件。
第三条 重大疑难案件查处由局经检科统一协调,凡各所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须在24小时之内书面报局经检科,经检科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案件相关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在重大疑难案件查处过程中认为需要配合的,可要求局经检大队配合查处,局经检大队应积极配合查处,不得无故推诿。
第五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