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嵊工商[2008]92号
|
关于印发《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
|
嵊工商〔2008〕92号 |
各科室、工商所、协会秘书处:
现将《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
主题词:案件 集体讨论 制度 通知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
二○○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对案情复杂、疑难,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案件集体讨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少数服从多数定案的原则。
第四条 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案件的范围:
一、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没财物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
三、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紧急需即时移送的除外);
四、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危害严重的;
五、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六、没收物资需要作除销毁、拍卖、法定收购外,其他特殊处理的;
七、其他需要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 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由局法规科动议。是否讨论以及何时讨论由局案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必要时,核审人员及办案人可以列席。
第六条 提交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的案件,必须经过法制机构核审。
第七条 集体讨论案件应当全面听取和审议案件管辖权、违法主体、办案程序、违法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等事项,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公正。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案件讨论结束,参加讨论的人员分别审阅讨论记录并签名,存入案卷。
第九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应进行集体讨论把关。
第十条 工商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由所领导和法制员以及案件经办人员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数额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规定,其中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